院系教育目標
本院系教育目標之發展,係遵守三級教育目標的發展層次,即循序自校級、院級、系級發展教育目標。有關本院系之教育目標詳述如下:
本校教育目標與法學院、法律學系教育目標階層圖
學系核心能力
本院系依據美國教育學者班傑明.布魯姆 (Benjamin S. Bloom) 提出之認知(cognitive)、技能(psychomotor)、情意 (affective) 三層面分類法,擬定學系核心能力 。後續將透過學系品保機制,定期進行檢討與滾動式修正,以符合社會發展。有關學系三層面之核心能力,分述如下:
一、認知層面
(1) 具備法學專業知識 (2) 具備基礎外語能力 (3) 具備接納多元觀點之能力 (4) 具備評析文獻與資料之能力。
二、技能層面
(1) 具備獨立思考與流暢表達能力 (2) 具備熟練運用所學解決問題之能力(3) 具備跨領域統整與創新能力。
三、情意層面
(1) 願意主動參與討論社會議題之能力 (2) 具備法律專業倫理與態度 (3) 涵養積極維持社會正義之態度。
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宣導及檢核機制
院系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之宣導機制,將透過院系官網、新生說明會、親師座談會、班會活動、導師生小團體、班級Line群組等多元渠道,向學生、家長及教師進行全面說明。此外,有關學系核心能力之檢核機制,本系將定期蒐集學生學習回饋及互動關係人意見,經彙整後提交至系務會議、院系課程委員會等會議進行討論、檢核與滾動式修正,以確保院系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,符合產業與社會所需。